知恒法律顾问-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防范及对策
知恒法律顾问-以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防范及对策为例
关键词:法律顾问、风险法律顾问、对策法律顾问
首先,企业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在货物发出同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买方应在收货后以支票、汇票、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不以现金结算”。这样,买方如果仅凭发票则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付款,其还应提供其他付款凭证予以佐证。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先开发票后付款。在刚开始的合同或送货单中注明:按行业惯例,供应方应付款方的要求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供应方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付款方已付款的凭证,应以供应方开具的收据为真正的付款凭证。
其次,如果可以,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货款还没有付”,或者是由对方签字“货款未付”。参考范例:现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元,我公司尚未给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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