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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以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如何为例
关键词:股权代持法律培训、股权代持协议法律培训、法律效力法律培训
公司设立过程中,实际出资人基于各种原因,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种合同为隐名出资合同,又称股权代持协议。
由于股权代持协议为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双方内部对于投资收益的约定,多限于财产权,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产生对外效力。故其与一般合同无本质区别。《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该类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指:(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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